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6年修订)
为进一步激励我院研究生提高科研水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2﹞31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参评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全脱产学习)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2.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仍具备参评资格,但已作为国奖评奖条件使用过的成果、获奖加分材料不能再次作为申请材料使用;
3.参评学生的学籍不能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二)参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遵守校规院规,未受过学校各类处分,无其他不得参评的违规行为;
2.学习成绩优异,入学以来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包含必修和选修),且入学后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无首修不及格(以60分为及格线);
3.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在AMI扩展版(不含职院刊)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或案例报告(具体由学院学位分委会审定)或省部级以上资政研究报告;
(3)以主要参与人撰写或编著出版学术著作、教材且有署名;
(4)学生获得国家级(含国家部委)以上表彰,或在重大事件中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
(5)在法学相关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6)参与撰写的科研论文、调研报告等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7)在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奖并入围省级比赛。
7.符合《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2﹞31号)相关规定。
二、评审标准
(一)综合评审
1.评审规则。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名,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2.综合评分计算方式。总分=K1思想品德*5%+K2学业成绩*15%+K3科研能力*45%+K4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20%+K5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10%+K6担任职务*5%(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评分细则见下表。
代号 |
指标 |
权重 |
指标说明 |
K1 |
思想品德 |
5% |
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三好学生、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省级以上表彰计500分,获校级表彰每项计100分,获得其他形式表彰者计60分。 |
K2 |
学业成绩 |
15% |
按参评时上一学年度已修课程(包含必修和选修)的加权平均成绩计分(以学校研究生系统中成绩为准)。 |
K3 |
科研能力 |
45% |
1. 学术文章类 (1)发表中文一类、二类、三类高水平期刊论文(期刊目录详见《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期刊目录》(校社科字 [2022](2)号))1篇分别计120、100、80分; (2)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论文、CSSCI来源集刊计60分; (3)北大核心论文1篇计5分; (4)AMI扩展版(不含职院刊)及以上期刊1篇计45分; (5)案例入选专硕教指委案例库计80分。 2. 资政研究报告类 (1)获领导肯定性批示。获得国家级实质性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成果记100分;获得省部级实质性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成果记80分 (2)采纳。被国家层面纳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制度条例等的决策咨询成果计100分;被省部级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证明被采纳进入国家或省域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制度条例等的决策咨询成果,计80分。 (3)采用/刊发。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刊发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上的研究报告,计80分;刊发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上的研究报告,计60分;被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采用的成果或被各部委办公厅采用的成果计40分;被省部级直属部门或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等采用成果计30分。 3.项目平台类 (1)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有项目书获批。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参与国社科重点项目计100分;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计80分。 (2)参与新增平台并有项目书获批。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参与获批国家高端智库(含培育),中宣部、教育部发文设立的科研平台计100分;参与国家部委发文设立的科研平台计80分;参与获批省级平台计60分。 4.专著、教材、专业书籍类 (1)参与编写九大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承担10万字及以上撰写任务计100分;承担5万字及以上撰写任务计75分,承担3-5万字撰写任务的计35分;承担1-3万字撰写任务的计20分;承担1万字以下撰写任务的计10分; (2)参与其他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承担10万字及以上撰写任务计80分。承担5万字及以上撰写任务计60分;承担3-5万字撰写任务的计25分;承担1-3万字撰写任务的计10分;承担1万字以下撰写任务的计5分; (3)参编教材承担5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计20分;承担2-5万字的计12分;承担2万字的以下计6分。 5.年会论文类 (1)参加国际专业学科年会,论文获一等奖计70分,二等奖计60分,三等奖计45分,优秀奖计35分,论文被收录计15分; (2)参加国家级专业学科年会,论文获一等奖计50分;二等奖计45分,三等奖计40分,优秀奖计25分,论文被收录计9分;国际/国家级专业学科会议从严认定。 (3)参加省级专业学科年会,论文获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优秀奖计3分,论文被收录计2分。 |
K4 |
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 |
20% |
1.研究生个人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计150分;获得二等奖,计125分;获得三等奖,计100分;优秀奖计75分。 2.研究生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计125分;获得省级二等奖,计75分;获得省级三等奖计37.5分,优秀奖计12.5分。 3.研究生个人获得校级一等奖,计20分;获得校级二等奖,计12.5分;获得校级三等奖,计7.5分;获得校级优秀奖计2.5分。 4.研究生集体获得国家级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5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6分;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25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6分;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0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6分;获得国家级优秀奖,计75分。 5.研究生集体获得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25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6分;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计10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6分;获得省部级三等奖计,排名第一计75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6分;获得省部级优秀奖计50分。 以上奖项未涉及的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参照同等级或同类活动进行评审认定。 |
K5 |
社会实践 |
10% |
1.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计100分,二等奖计60分,三等奖计30分,获荣誉称号计20分,优秀奖计10分;校级奖励(盖有“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或“湖北大学”章)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获荣誉称号计8分,优秀奖计2分;校各部门及院级(不含研究生年度奖助学金)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2分,获荣誉称号计2分,院级优秀不计分。 2.集体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第一计10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5分;二等奖,排名第一计8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5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6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5分;获优秀团队,排名第一的计4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5分;获校级奖励(盖有“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或“湖北大学”章)一等奖,排名第一计4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5分;二等奖,排名第一计20分,排名往后逐次递减5分;三等奖排名第一计10分。获院级奖励排名第一的计6分。其他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的计2分。 3.参与志愿服务,献血一次计3分,每2个志愿工时计1分,志愿服务上限为30分。 |
K6 |
担任职务 |
5% |
1.入学以来担任过一年及以上(下同)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团委副书记计120分; 2.担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计100分; 3.担任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院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团支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计80分; 4.担任校研究生会副部长/干事、院研究生会各部部长、院研究生党支部委员计40分; 5.担任院研会副部长、干事、院心理委员计20分; 6.担任学院网格长计15分。 (注:①任期未履行职责的不予计分;②身兼多职者,取最高任职分计算。) |
(二)关于申报成果的说明
1.申报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为第一作者(学生独作,按100%认定计分;学生一作,导师二作,按90%认定计分;导师一作,学生二作,按80%予以认定计分,期刊和年会论文均以此标准认定)。中文重要期刊认定依据湖北大学文件校社科字(2022)2号文关于印发《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期刊目录》的通知,其他出版刊物一般以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检索为标准(标注为共同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只能由其中一人申报一次);
2.学术科技创新《湖北大学研究生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试行)》文件中的竞赛项目进行认定;法学相关学术科技竞赛依据《湖北大学研究生赛道(组别)学科竞赛目录》认定。
3.申报评奖成果及获奖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截止时间为评选当年8月31日,毕业年级材料认定时间可延长到规定提交材料截止日期前。
4.申报人须提供成绩单、申请成果及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获奖材料不能重复用于评奖(含国奖及学业奖);
5.涉及有争议的计分问题时,交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6.同一项目获奖,就高不就低,只计一次;
7.同一年级班级内,如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以科研能力更优者排名靠前;
8.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之后,不再接收新的佐证材料。
三、评审流程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分配名额综合评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
湖北大学法学院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