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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法学院促进学生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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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院教师帮助学生就业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就业率,破解长期困扰学院发展的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毕业班的班主任是当年度本科生就业工作的核心组织者,研究生导师是当年度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核心组织者,学院领导班子和全院教师负责配合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做好学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负责加强与学校和就业单位的联系,及时传达各种就业政策,主动走出去,访企拓岗,积极组织招聘会,为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就业信息。

第四条  鼓励学院教师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本科生班主任提供就业信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辅导员收到学院教师提供的本科生就业信息后,及时转发给班主任,并注明提供信息的教师名字。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研究生秘书收到学院教师提供的研究生就业信息后,及时转发给研究生和导师,并注明提供信息的教师名字。

第五条  帮助学生就业的方式包括考上研究生、考上公务员、正式签约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政策统计范围内的各种就业方式。

第六条  当年度就业工作结束后,本科生班主任和研究生秘书负责汇总提供信息的教师、信息数量和成功就业的学生人数,以便学院发放劳务酬金。

第七条  学院教师每提供1条有效的就业信息,学院支付劳务酬金100元,提供的信息帮助学生成功就业的,学院按照每人500元支付劳务酬金。学院领导班子提供信息和帮助学生成功就业的不发放劳务酬金。

第八条  根据本科生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的申请,学院可以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差旅费补贴,每个学生不超过1000元,由学生提供符合财务报销要求的交通票证和住宿费发票进行报销。

第九条  本科生班主任所带班级的就业率达到《法学院本科生班主任管理细则》规定的标准的,根据该细则奖励本科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帮助自己的研究生顺利就业的,学院按照每人800元支付劳务酬金。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就业工作的劳务酬金优先发放。

第十一条  学院全体教师在本科生和研究生就业工作中的贡献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学院教师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负责人、5名教师联名可以提请修改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学院教师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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