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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优秀学生先进学生集体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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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设置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等奖励项目,每学年评定一次,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  奖励项目及条件

(一)三好学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名列本班(专业)前15%。

3.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良好线及以上。

4.追求正确的人生趣味和理想境界,具有高尚的审美情感和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5.积极参加劳动,具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

(二)三好学生标兵

1.具备三好学生获奖条件,且本学年平均学分绩名列本班(专业)前10%。

2.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习成绩、科研创新、志愿服务、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三)优秀学生干部

1.班委会、团支部以上的各级学生干部(本学年工作半年以上)。

2.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踏实,讲究实效,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4.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无不及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良好线及以上。

(四)优秀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曾获校级优秀学生标兵、十佳大学生、琴园风云学子等荣誉称号。

2.曾获两次及以上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模范团干等荣誉。

3.参加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竞赛等,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或志愿到西部边远地区就业创业。

(五)先进班集体

1.班委会、团支部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带领全班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全面发展

2.班集体积极开展思政教育、学风建设、科研创新、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3.学风好,班风正,全班同学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热爱学校,集体荣誉感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现象。

(六)文明寝室

1.思想积极上进,关系融洽,互帮互助,举止文明。

2.坚持体育锻炼,学习氛围浓厚,本学年全体成员学习成绩在良好以上。

3.寝室整洁美观,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尊重管理服务人员。

第四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1.三好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8%,奖励标准为200元/人。

2.三好学生标兵:每个学院1人,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3.优秀学生干部:占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8%,奖励标准为200元/人。

4.优秀毕业生:占参评毕业生总数的3%,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5.先进班集体:占参评班级总数的10%,奖励标准为500元/班。

6.文明寝室:占参评学生寝室总数的5%,奖励标准为200元/室。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五条  学校和学院分别设立优秀学生先进学生集体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学生和先进学生集体的评定审核工作。

第六条  奖项评定由学生本人或集体申请,经班级和学院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优秀学生先进学生集体的评选办法,评选办法和评定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在各类奖项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投诉或者申诉,学校按照《湖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优秀学生先进学生集体评选奖励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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